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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管 理 制 度
2014/1/24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明确职责、依法经营,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特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滕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代表政府投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家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通过加强内部经营管理,建立起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增收节支,开源节流,努力开拓内外部市场,使国有资产增值保值,为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 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名称:滕州市中远建设工程公司

公司住所:滕州市善国北路16号

第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砼予制构件生产、机电设备安装、建筑材料生产。

 

第三章 注册资本、股东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注册后,注册资本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增加或减少。

第七条 公司的股东为国家,其代表为滕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八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滕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从国有资产中划拨资产5000万元,用于建设本公司。

第九条 滕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代表国家的出资在章程制订后五个月内全部缴足。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滕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派产生。

董事会由5人组成,董事中有1名职工代表,并设正、副董事长各1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正副董事长由滕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职工代表由公司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董事会的工作;

2、检查董事会会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3、在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种裁决和处置必须符合公司的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滕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报告;

4、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滕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有关经营的决议;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多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聘任或解聘公司经营;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滕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续委派。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形成决议时,必须由过半数以上的董事会成员通过。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经理的聘任程序为: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董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设副经理,副经理由经理提名,董事会通过。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会作出的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再现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的监督机构为滕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董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者共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九条 董事、经理不得私自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议或者以其他个人名议开立帐户存储、不得用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业务范围相同的经营活动。若有上述活动,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一条 董事、经理不得公开(或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二条 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负全部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触犯国家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财务机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二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和当年财务预算方案,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0%作为法定公积金。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后,公司可以另外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的各项公积金的用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纳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全额上交滕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六章 职工、党群组织

第二十七条 公司职工的招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公司所需的职工,经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公司公开招收,招收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用。

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根据有关法规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并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公司合理安排和使用法定公积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知识,开展文体活动;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工会代表职工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三十条 工会负责人列席讨论公司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会议,反映职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公司工会参与调解职工与公司之间的争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每月按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党章和团章的规定,在公司内建立党团组织。

 

第七章 终止、清算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滕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依法责令关闭时,应当解散。

第三十五条 宣告破产或解散时,董事会应提交清算程序、原则及清算委员会人选,并依法组织对公司的清算。

在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的职权是:

(1)处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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